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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康抢劫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9号 罪犯李少康,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灵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9号
罪犯李少康,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灵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少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于2006年9月22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曾于2009年5月18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2012年5月23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少康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李少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出租车,数额巨大,李少康参与抢劫出租车2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罪犯李少康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分别于2012年12月被监狱记功一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四次,2012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少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少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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