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200号 罪犯孔向前,别名杨新安,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向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于2013年5月9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向前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1996年,孔向前在三门峡市人民医院实习期间,与实习女护士赵某某相识。1996年9月21日中午,孔向前与赵某某一同到孔向前在三门峡市市建公司单身宿舍四楼住处,孔向前欲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强行扒脱赵某某衣裤致其赤身裸体。15时许赵某某赤身裸体从四楼窗户坠下死亡。孔向前下楼查看后从现场逃离。案发后,孔向前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孔向前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罪犯孔向前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共受到监狱连续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向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向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