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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亚男诉吕松柏、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傅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6号 原告苏亚男,女。 委托代理人郑兵。 被告吕松柏,男。 委托代理人吕芳江,男。 被告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松柏。 被告傅文山,男。 原告苏亚男诉被告吕松柏、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6号

原告苏亚男,女。

委托代理人郑兵。

被告吕松柏,男。

委托代理人吕芳江,男。

被告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松柏。

被告傅文山,男。

原告苏亚男诉被告吕松柏、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林矿产品公司)、傅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亚男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兵,被告吕松柏的委托代理人吕芳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柏林矿产品公司、被告傅文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亚男诉称:2014年5月12日,被告吕松柏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由其开办的柏林矿产品公司担保,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5厘,被告吕松柏于2014年7月16日偿还100万元,余款及利息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231666.8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松柏辩称:前段时间已偿还133700元利息。借款情况属实,利息约定也属实。

被告柏林矿产品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傅文山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吕松柏给苏亚男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吕松柏借到苏亚男现金小写贰佰万元整,借款用途购煤,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72929196703103917,担保人傅文山在借条上签字,到期日为2014年7月11日。借条上加盖有柏林矿产品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日,柏林矿产品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吕松柏于2014年5月12日借到苏亚男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利息为月息2分5厘。用于三门峡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煤。三门峡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到本息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吕松柏于2014年7月16日偿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剩余款项未予偿还。故苏亚男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中,苏亚男申请追加傅文山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另查明,在审理中吕松柏偿还利息133700元,双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吕松柏向原告苏亚男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2000000元,被告吕松柏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剩余本金1000000元吕松柏未予偿还,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柏林矿产公司、傅文山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5厘,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违反法律规定,高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00元从2014年5月12日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以本金1000000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133700元利息,利息总额不应超过原告起诉请求的23166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吕松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亚男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00元从2014年5月12日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以本金1000000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133700元,利息总额不超过231666.80元)。

二、被告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傅文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90元,由被告吕松柏、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傅文山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丽虹

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奇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