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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航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845号 原告李航,男。 法定代理人孙秀春,女。 委托代理人赵润木,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光煊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845号

原告李航,男。

法定代理人孙秀春,女。

委托代理人赵润木,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光煊,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鑫龙,该院门诊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迅炜,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航与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航的法定代理人孙秀春、委托代理人赵润木,被告市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鑫龙、贾迅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7日,我到市医院泌尿外科就诊,诉腹部疼痛,医生接诊后经B超检查肾、输尿管、膀胱等,因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让转内科。转内科后,被误诊为“肠痉挛”,并开出肠道疾病的药物,使原告错失2次治疗时机。5月8日21时再次住院,诉左下腹部疼痛,左侧睾丸肿胀、疼痛。检查结果提示左侧睾丸实质性弥漫病变。被告根据上述症状和睾丸临床表现,应当考虑“睾丸扭转”尚未“坏死”,但却误诊为“左侧附睾睾丸炎、精索炎”,进一步检查后才考虑睾丸及附睾扭转。明显延续误诊,延误治疗时间,导致出现睾丸扭转坏死,不得不切除,造成原告严重残疾,影响身心健康。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误诊、延误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协商至今未能解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伙食补助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80000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睾丸扭转发病急骤,患病一侧睾丸和阴囊会剧烈疼痛,2013年5月7日原告未提及睾丸和阴囊部疼痛,没有睾丸扭转临床表现。根据5月8日晚的超声报告,尚不能将疾病确诊为睾丸扭转。5月9日在查房过程中认为左侧睾丸扭转不能排除,进行阴囊超声,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行左侧睾丸扭转探手术,急诊手术开展符合规定并未延误手术时机。睾丸扭转发病迅速,原告左侧睾丸扭转严重,扭转坏死是难以逆转的病情转归,原因在于先天因素,原告睾丸固定装置发育不全所致,而不是医疗行为造成。二、原告索要巨额赔偿不正确。原告没有考虑睾丸扭转是自身发病,没考虑疾病对结果的参与程度;原告是学生,不存在因误工减少收入,主张误工费无依据。三、本案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认为我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尽到诊疗义务,造成其残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我院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原告一侧睾丸扭转坏死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李航到被告市医院泌尿外科就诊,诉腹部疼痛,医生接诊开出B超检查单检查肾、输尿管、膀胱、阴性后,报告提示未见明显异常,让其转至内科治疗。5月7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处内科就诊,诉左下腹疼痛,检查后左下腹大面积皮肤发红、压疼,被诊断为“肠痉挛”,并开出相应肠痉挛消炎、止疼用药。接着又到内科专家医生处就诊,被诊断为肠道疾病,并开了一些药物。之后,李航回家。

同年5月8日晚21时许,李航因左下腹疼痛、左侧睾丸肿胀、疼痛,到被告急诊科就诊,经诊断为:左侧睾丸占位:1、炎症?2、肿瘤?当晚22时许,经超声辅助检查,显示:左侧睾丸周围液性暗区,建议进一步检查左侧睾丸鞘膜积液,并于当晚23时许收入院,入院诊断:为左侧附睾睾丸炎、精索炎。5月9日9时许,经超声检查,提示左侧睾丸及附睾不均质改变,考虑睾丸及附睾扭转。经左侧睾丸扭转探查术后,于当日12时许进行手术,术中诊断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并进行左侧睾丸扭转探查切除手术、右侧睾丸固定手术。2013年5月16日,李航出院,出院医嘱:1、保持伤口干燥清洁1周;2、青春期后行精液常规检查;3、不适随诊。原告门诊检查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361.1元,由其母亲孙秀春进行陪护。

审理中,原告李航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1、对市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2、该过错与李航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李航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李航的三项请求事项进行鉴定。2014年10月17日,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2879号鉴定意见书,认为:1、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航施行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李航左侧睾丸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为60%-80%。2、被鉴定人李航目前遗留左侧睾丸切除的不良后果,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至于李航的生育能力,则可待其成年后再行评价。原告李航对鉴定所适用的标准及鉴定损伤部位等存在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函告鉴定中心,建议:1、分别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对李航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2、根据李航受损的部位,包括左侧睾丸切除、输精管结扎、精索结扎、生殖功能受损程度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4日给我院出具情况说明:1、比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9.44条之规定,李航目前遗留左侧睾丸切除相当于九级伤残。2、比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第B.1h)八级61)条之规定,李航目前遗留左侧睾丸切除相当于职工工伤八级伤残。3、李航的左侧输精管结及精索切断、结扎为行左侧睾丸切除术所必需,故不宜再援引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第B.1h)八级62)条(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或者《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10.40条(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进行伤残评定。4、李航目前尚未成年,至于其生育能力则可待其成年后再行评价”。李航的父母支付鉴定费15000元,鉴定诊断费32元,交通费1864.5元,住宿费486元。

经核算,确定李航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门诊票据,确定医疗费为3393.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天数9天,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元。3、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住院9天,营养费为180元。4、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母亲孙秀春进行陪护,由于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应当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的标准,结合住院9天,经计算确定护理费为716元。5、残疾赔偿金:李航系城镇户口,应当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对于李航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分别依据不同的鉴定标准,分别作出8级、9级、10级三个不同等级的鉴定意见,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见争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李航的伤残等级,应当比照职工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为8级,结合李航的年龄,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34388.18元。6、精神抚慰金:根据李航的伤情,确定为15000元。7、交通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确定交通费为1864.5元。8、误工费:因李航系学生,尚未就业,不存在误工损失,所主张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55811.78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航因左侧小腹疼痛到被告处就诊时,被告错误诊断为“肠痉挛”,未及早行阴囊B超检查,以明确左侧睾丸扭转的诊断,丧失了睾丸复位的最佳时机,导致原告李航左侧睾丸坏死切除。因此,被告市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与原告李航左侧睾丸切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市医院未明确左侧睾丸扭转的诊断,并及早行手术复位治疗,存在医疗过错,是造成李航左侧睾丸切除的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被告市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李航发病时主诉“左下腹阵痛”,左侧睾丸扭转的临床症状不典型,客观上给临床早期诊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应适当减轻被告市医院的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李航的损害后果,确定被告市医院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李航的各项损失共计155811.78元,被告市医院应当按照70%的过错比例,赔偿原告李航各项损失共计即10906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李航的各项损失共计109068.25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5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0500元,由原告负担6150元,被告负担1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卫卫

审 判 员 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 骆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