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少林诉任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990号 原告孙少林,男。 被告任春义,男。 原告孙少林诉被告任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春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990号

原告孙少林,男。

被告任春义,男。

原告孙少林诉被告任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春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任春义因购房款不够,向我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我找任春义要钱时,他没钱,又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我现金150000元,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月息2分,共计利息72000元;计划4月20日前还170000元,余款5月20日左右还清。到期后,被告拖欠不还,我只有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

被告任春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任春义向原告孙少林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孙少林现金150000元。孙少林找任春义要求还款时,任春义于2014年2月20日又给孙少林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孙少林现金150000元(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计24个月,月息2分,共计利息72000元);计划4月20日前还170000元,余款5月20日左右还清;原借据150000元作废,存放在孙少林处。借款到期后,被告拖欠不还,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任春义向原告孙少林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作为依据,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由于任春义借款后没有及时归还,引起本案纠纷产生,为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借款利息72000元,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任春义偿还原告孙少林借款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军亚

审 判 员  孙卫卫

人民陪审员  刘 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