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2013年7月28日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4年7月7日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先后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通知》、残疾军人证、残废军人抚恤证、中国人民解放军40总医院住院病历等评残文件,到渑池县民政局、三门峡市民政局要求为其解决二级军残补助待遇补助款8万余元。经民政部门核实,被告人焦某某提供的相关文件存在诸多疑点,可能系伪造,不应当为其发放军残补助。2013年6月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核实,焦某某提交至渑池县民政局的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通知》两份文件均系伪造。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焦某某再次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火车票时,被扭送至渑池县公安局。2014年7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证明从未编设“中国人民解放军40总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零医院”,从未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零医院评残专用章”。经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实及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持有的加盖有河南省民政厅印章的残疾军人证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证明,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明,三门峡市民政局证明,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三门峡市民政局、财政局文件,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文件,虚构事实,意图骗取民政部门军残补助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民政部门发现其提供的文件系伪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