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田自力,男,49岁。 被告田庆耀,男,61岁。 被告李秀岩,女,60岁。 被告张胜敏,男,54岁。 被告刘俊武,男,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自力与被告田庆耀、李秀岩、张胜敏、刘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有争议由郑州法院管辖的条款,但该约定并不明确,本案原告住所地在郑州,而四被告中有三个住所地在河南省舞钢市、一个在漯河市郾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本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较多,本院无法移送,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自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磊 审 判 员 李珊珊 人民陪审员 耿军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