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苗俊平,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新军,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苗俊平与被告彭新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俊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清钰、被告彭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俊平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8日生育一男孩彭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彭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彭新军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彭某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苗俊平与被告彭新军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8日生育一男孩彭某,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在庭审中,原告苗俊平请求离婚,被告彭新军同意离婚,且原告苗俊平同意婚生儿子彭某由被告彭新军抚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苗俊平请求离婚,被告彭新军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儿子彭某由被告彭新军抚养,双方均无异议;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参照双方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丹与被告陈东晓离婚。 二、婚生儿子彭某由被告彭新军抚养,原告苗俊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彭某十八周岁止。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彭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旭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