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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近亲属沈某某,女,系被害人叶某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曹娟,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近亲属沈某某,女,系被害人叶某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曹娟,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7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利江、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曹娟、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利江、朱清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L-T0207的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源汇区滨河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处时,撞到了从交叉口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叶某某,造成了叶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有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的近亲属能够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双方进行了和解。建议对胡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胡某某拨打110,没有脱离现场,系自首。胡某某为他人开出租车,不是赔偿责任主体,且被害人家属已另提起民事诉讼,胡某某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补偿。胡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L-T0207的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源汇区滨河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处时,撞到了从交叉口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叶某某,造成了叶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某通过其近亲属与叶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叶某某的近亲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胡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有人匿名拨打报警电话。胡某某被上网追逃后,被人发现并通知民警将其抓获。
2、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胡某某无犯罪记录,胡某某持有B2D驾驶证,所驾驶车辆有行驶证。
3、鉴定意见。(顺)公(刑)鉴(法医)字(2014)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意见为叶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漯公交认字(2014)第1406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沈某某证实,2014年6月23日23时20分许,车牌号为豫L-T0207的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源汇区滨河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处时,撞到了从交叉口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叶某某,二证人边追边喊肇事车辆前行30米后才停车。
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对指控予以供认。
8、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李友峰
审 判 员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张保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英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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