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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中共党员,1953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4年9月20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魏某某的指使下,擅自将被告人刘某某保管的舞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补偿款1000000元人民币挪用于魏某某承包的建设工程,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将上述1000000元归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舞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本村村委会主任即被告人魏某某的指使下,擅自将其保管的舞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补偿款1000000元人民币挪用给被告人魏某某个人承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使用,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将该1000000元公款予以归还。2014年9月20日上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某、魏某某配合调查刘文龙涉嫌挪用公款案件时,刘某某、魏某某二人均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14年3月22日其擅自挪用1000000元公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至今其担任河南省舞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村会计,因村里没有公户,经村支部书记郭某某和村主任魏某某同意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负责保管和发放征地补偿款。2014年3月21日某某镇财政所给村里拨付了大概500多万元的某某化工项目征地补偿款,第二天魏某某说他承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县里催工期,工程建设购买钢筋的钱不够,想用1000000元,其就和魏晓东一起开车去了舞阳县人民路的邮政银行给一个叫王某某的人汇了1000000元。其邮政银行的账号是6210955040000099812,王某某的卡号是6210985030006898360。2014年4月30日魏某某将该1000000元公款归还。魏某某使用的这1000000元征地补偿款某某镇领导和村里的其他干部群众都不知道。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证明其担任村主任和村党支部副书记十多年了,2011年底村委会换届其继续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由村会计刘某某保存,因村委会没有设立账户,存在以刘某某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的账户上。
2013年下半年其个人承包了县里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由其儿子魏某1在工地负责。因工地上急需钢筋,工程款政府还没有拨过来,其就找到刘某某说先用征地补偿款1000000元,并安排魏某1和刘某某一块去银行办理转款手续。2014年年初,其把这1000000元借款还给刘某某了。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任舞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支部书记,因为村里没有公户,2013年以来中农复合肥项目和某某化工项目给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和附属物补偿款由村会计刘某某在他银行的个人账户上保管,由刘某某负责对准村组干部发放。魏某某承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是否借过刘某某保管的征地补偿库款和附属物补偿款其不知道。
4、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其父亲魏某某承建舞阳县污水处理厂等工程。2014年3月份因污水处理厂急需购买钢筋,工程款未到位,其找到村会计刘某某借钱,刘某某没有答复。一天父亲魏某某让其开车和刘某某去舞阳县人民路的邮政银行给一个销售钢筋的转账了100万元,在银行卖钢筋的把他女儿王某某的邮政账户给其说了,其就让刘某某在柜台上面办理了转账手续。今年4月份,其把借刘某某的1000000元还上了。借刘某某的钱是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或附属物赔偿款。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在长葛市钢材市场做钢筋生意。
2014年春节前后经和魏某某协商其给舞阳县新建污水厂供钢筋,工地的负责人是魏某1,3月份以来给这个污水厂供的钢筋有一千吨左右,总价格大概200多万元,每次基本上是其把钢筋给他们拉过去之后,魏某1通过银行转账付款。有一次魏某1要邮政银行的卡转账,其当时没有邮政银行的账号,就把女儿王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号电话里告诉了魏某1。
6、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户籍、无前科证明和任职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中共党员,任舞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村会计,舞阳县某某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无前科。被告人魏某某2011年12月至案发任舞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无前科。
7、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中标通知书、舞阳县新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舞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由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由某某村魏某某组织施工。
8、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证明舞阳县某某镇财政所转给刘某某征地款、附属物补助款1900多万元。
9、舞阳县邮政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和转账凭条,证明账号6210955040000099812户名刘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于2014年3月22日转给帐号6210985030006898360户名为王某某的河南长葛市邮政银行账户100万元。
10、收款收据、转账凭证、领款单、银行存款明细单,证明2014年4月30日魏某某还款100万元给刘某某。
11、案件侦破经过、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及其干警吴建军、赵进涛、张二峰、丁朝灵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20日上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某、魏某某配合调查刘文龙涉嫌挪用公款案件过程中,刘某某、魏某某二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14年3月22日其擅自挪用公款1000000元购买钢筋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在被通知到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其他案件时,均主动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郭  军  丽
审判员 刘  琳  飞
审判员 王  德  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乐(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