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166号 原告:梁某某,女。 被告:关某甲,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1987年11月10日生育长子关某乙,1990年2月9日生育次子关某丙。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被告嗜好喝酒,对家庭不管不问。养家糊口的重担也全由原告一人承担,2007年原告离家打工至今,没有回过家,也没和被告见过面,双方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关某甲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1987年11月10日生育长子关某乙,1990年2月9日生育次子关某丙。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拌嘴生气,被告嗜好喝酒。且酒后打骂原告及孩子,2007年春,原告带次子外出并打工至今,开始在其娘家居住,后租房居住。期间,没有再回家,双方互不联系。遂引起本诉。 另查明:因原告不在家,原、被告的两个儿子也很少回家,被告也长期在外打零工不在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明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家庭关系、培养夫妻感情。被告结婚后未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因嗜好喝酒,且酒后打骂原告和孩子,也不和原告沟通联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提出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对其所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两个儿子随其生活,因两子均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