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杜占军(已殁)手中接手赌博机生意,在漯河市丁湾桥西路北租房经营一家电玩城。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开设的电玩城被临颍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1人,当场扣押龙虎机16台,钓鱼机3台(共有22个操作基本单元),水浒机2台,当场扣押赌资5098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书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颍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临颍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销毁物品清单、赌场照片、证人朱某、李某、徐某某、安某某、黄某某、程某、张某某、楚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张某甲、常某某、吕某某、宋某某、李某、吕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1台(共计40个操作单元)开设赌场,当场查获赌资50986元,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1人,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庭在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二、涉案赌资50986元、违法所得1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审 判 员 陈胜然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