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杜某某盗窃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到临颍县靶场北边狗市后将贾某某在附近停放的银灰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杜某某骑着该车走到临颍县台陈镇荒张刘庄村口时被贾某某丈夫张某某抓住,张某某报警。经鉴定杜某某所盗该车价值2688元,现该车已被追回。
2、2014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窜到临颍县南街村荣誉村民楼1号楼前面后将郑某某在此停放的“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杜某某将该车停放到南街村职工食堂车棚。经鉴定杜某某所盗该车价值1907元,现该车已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贾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临颍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本院(1990)法刑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新鸽电动三轮车等物品(2014)08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审 判 员  陈胜然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