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扈志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杰(又名郑利杰),男。 被上诉人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丽杰。 被上诉人陈东安,男。 上诉人扈志伟与被上诉人郑丽杰、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东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7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扈志伟上诉称,经被上诉人陈东安介绍,我借给被上诉人郑丽杰、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金285000元整,被上诉人陈东安对此作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被上诉人陈东安的住所地在长葛市,为了便于诉讼,我选择在长葛市人民法院诉讼并无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780-1号民事裁定,继续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陈东安的住所地在长葛市辖区,为了便于诉讼,上诉人选择在长葛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780-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