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63号 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景县景州镇中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书龙,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昌银行议台路支行签发的票号3130005124235880;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许昌县启典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