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武学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全,男,汉族。。 被告:王松亮,男,汉族。 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学德诉被告靳全、王松亮、衡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学德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学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学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武学德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乐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