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59号 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西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佳佳,女,汉族。 被告:范得海,男,汉族。 被告:姜巧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得海、姜巧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