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刘春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会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立,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阳诉被告赵建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春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春阳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