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朱丽丽,女,汉族。 被告:姚永辉,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姚永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朱丽丽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