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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68号 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奇,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长葛市石固镇朝阳村7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68号
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奇,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长葛市石固镇朝阳村7组。
申报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金云,女,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东安村里鱼桥组131号。
委托代理人:华园园,女,汉族,2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933号昌河一区420栋503号。
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于2014年3月26日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66600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现申报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