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田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华亭,男,汉族。 被告:张红杰,男,汉族。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紫云路西侧“金阁丽苑”小区第10栋28-30(1-2)层)号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爽诉被告张红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爽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田爽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乐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