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催字第01896号 申请人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少荣,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壁磊,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 申请人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4666630出票人为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626782505、付款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收款人为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253306363977、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长葛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 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国领 审 判 员 任伟娜 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燕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