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德丰缘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098号 原告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象乡王沙沃村。 法定代表人王才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德丰缘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098号
原告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象乡王沙沃村。
法定代表人王才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德丰缘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关庄村。
法定代表人季长德。
原告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昌德丰缘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河生,许昌德丰缘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长葛市石象乡王沙沃村的车间工程,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4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工程款,被告于2014年元月份完成施工。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2014年2月6日,一场大雪导致刚建好的车间垮塌,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24.75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许昌德丰缘钢构有限公司称:原告起诉的是许昌德丰缘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钢结构承包合同》中施工单位的公章,以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中的企业名称均是许昌德丰缘钢构有限公司,现原告起诉许昌德丰缘钢结构有限公司,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