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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钦、樊建周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4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福钦,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因涉嫌犯职务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4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福钦,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因涉嫌犯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建周,男,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因涉嫌犯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钦、樊建周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钦及其辩护人赵建华、被告人樊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底,被告人刘福钦(长葛市金桥办英刘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樊建周(该村会计主任)预谋后以“英刘村村委会”名义向本村占地企业众誉面粉厂张某某逐年收取赞助款20000元、35000元、35000元。被告人刘福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41000元,樊建周非法占有28000元,其余赞助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其他村干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刘福钦、樊建周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福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辩护人赵建华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刘福钦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樊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底,被告人刘福钦、樊建周预谋后以“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民委员会”名义向本村占地企业众誉面粉厂张某某逐年收取赞助款20000元、35000元、35000元,并出具加盖居民委员会公章的收据。刘福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41000元,樊建周非法占有28000元,其余赞助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其他村干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福钦所得款项41000元、樊建周所得款项28000元及其余赞助款均已被长葛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中心派出所追退,发还给张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福钦、樊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证言、收据、长葛市金桥办事处英刘居民委员会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长葛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中心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钦、樊建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刘福钦、樊建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樊建周虽系主犯,但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刘福钦、樊建周当庭自愿认罪,且款项已追退,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刘福钦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与本院查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又辩刘福钦有自首情节,经查,刘福钦系执行拘留到案并非自动投案,且刘福钦作出职务侵占有罪供述前公安机关已通过询问张某某等形式掌握其罪行,卷中有刘福钦讯问笔录、张某某询问笔录、到案经过、长葛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中心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卷印证,故该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刘福钦、樊建周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福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樊建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审 判 员  岳全中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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