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37号 原告刘毅,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高中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中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