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毅与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中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37号 原告刘毅,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高中亮。 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37号
原告刘毅,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高中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中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