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王松芳,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克,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诉被告许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田卫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