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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新诉徐亚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33号 原告赵润新,女,出生于1989年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马世杰,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亚军,男,出生于1984年7月17日。 原告赵润新诉被告徐亚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33号
原告赵润新,女,出生于1989年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马世杰,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亚军,男,出生于1984年7月17日。
原告赵润新诉被告徐亚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润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世杰、被告徐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有过一段婚姻,其离婚后与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彻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求上进、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彻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13年11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彻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1月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4年5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彻彻。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求上进、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彻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破裂的相应证据。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润新与被告徐亚军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润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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