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24号 原告陈伟娜,女,出生于1990年5月14日。 被告杨旭瑞,男,出生于1987年10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娜诉被告杨旭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娜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伟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伟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