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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娜与杨旭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24号 原告陈伟娜,女,出生于1990年5月14日。 被告杨旭瑞,男,出生于1987年10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娜诉被告杨旭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娜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24号
原告陈伟娜,女,出生于1990年5月14日。
被告杨旭瑞,男,出生于1987年10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娜诉被告杨旭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娜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伟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伟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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