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78号 原告张洪涛,男,出生于1974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陈玉硕,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慧霞,女,出生于1976年8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涛诉被告郭慧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洪涛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洪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