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3-2号 原告李书现,男,出生于1951年7月14日。 被告邢辉利,男,出生于1971年11月13日。 被告李国治,男,出生于1967年8月2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现诉被告邢辉利、李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现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书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李书现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