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李小转,女,出生于1955年2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纪垛路2排6号。 被告刘建伟,男,出生于1968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赵沟村刘庄1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转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小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为2254元,由原告李小转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