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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转与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李小转,女,出生于1955年2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纪垛路2排6号。 被告刘建伟,男,出生于1968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赵沟村刘庄1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李小转,女,出生于1955年2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纪垛路2排6号。
被告刘建伟,男,出生于1968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赵沟村刘庄1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转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小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为2254元,由原告李小转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