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56号 原告景素粉,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21日。 被告韩海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素粉诉被告韩海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素粉开庭过程中无故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素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景素粉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