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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转峰与魏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20号 原告姚转峰,女,出生于1985年4月5日。 被告魏营,男,出生于1984年1月1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转峰诉被告魏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20号
原告姚转峰,女,出生于1985年4月5日。
被告魏营,男,出生于1984年1月1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转峰诉被告魏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转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转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转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