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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英与鲁志辉、陈冬梅、陈青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891号 原告陈秀英,女,生于1946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宇,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志辉,男,生于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891号
原告陈秀英,女,生于1946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宇,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志辉,男,生于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梅,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陈青敏,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鲁志辉、陈冬梅、陈青敏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对被告鲁志辉、陈冬梅、陈青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