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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增与马玉鹏、丁利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776号 原告陈宝增,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学新、王俊峰(实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鹏,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利娜,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776号
原告陈宝增,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学新、王俊峰(实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鹏,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利娜,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宝增诉被告马玉鹏、丁利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趁原告委托其往郑州南三环橡树玫瑰城工地运送水泥之际,私自将部分水泥变卖,后被原告发现,经清算,被告变卖水泥总价30600元,在原告的要求下,2010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婉拒,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水泥款30600元。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0年7月8日被告马玉鹏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陈宝增260吨水泥;该欠条被划掉。
2、2010年12月30日被告马玉鹏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水泥钱30600元,叁万零陆佰元整。
3、荥阳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主要内容为:二被告于200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
二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玉鹏系货车司机,从事货物运输。马玉鹏在为原告运输水泥期间,私自将部分水泥变卖。2010年7月8日,原告与马玉鹏清算,马玉鹏欠原告水泥260吨。后原告与马玉鹏继续有业务来往,2010年12月30日,双方再次对账结算后,马玉鹏欠原告水泥款30600元。原告向马玉鹏催要该款,马玉鹏至今未付。
被告马玉鹏与丁利娜于2009年10月29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马玉鹏欠原告货款306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马玉鹏应当返还。该货款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丁利娜对该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玉鹏、丁利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宝增货款三万零六百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和财产保全费3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刘 沛
审 判 员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海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