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82号 原告田建敏,男,1956年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人员。 委托代理人商超,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人员。 被告李家友,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敏诉被告李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建敏撤回对被告李家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减半收取四十七元五角,由被告李家友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