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773号 原告王富贵,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世俊,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恒,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世昌,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贵诉被告王世恒、王世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世恒、王世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富贵撤回对被告王世恒、王世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富贵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彩 审 判 员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杨立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