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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贵与王世恒、王世昌赡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773号 原告王富贵,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世俊,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恒,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773号
原告王富贵,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世俊,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恒,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世昌,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贵诉被告王世恒、王世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世恒、王世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富贵撤回对被告王世恒、王世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富贵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彩
审 判 员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杨立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