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761号 原告段松强,男,1969年7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屈华丽,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可欣,男,1975年12月31日生。 原告段松强诉被告周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松强的委托代理人屈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可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30日,被告以干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八万元,约定借款时间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原告将款交给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八万元。 被告周可欣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30日,被告以干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八万元,约定借款时间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八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八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可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松强八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元,由被告周可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长 张晓丽 审判员 高红丽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旭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