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708号 原告杨永奇,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铭剑,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永奇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新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奇的委托代理人苌高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铭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永奇诉称:2014年6月13日,原告所雇司机王爱东驾驶豫AF9855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贾峪镇须刘公路祖始村路口东与另一车辆追尾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原告司机王爱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车辆进行了评估及维修,被告却拒绝理赔,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评估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2万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一、在核实肇事车辆具有道路行驶资格且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后,在保险范围内我司予以赔付。二、因为该事故是两辆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方无事故车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元车损。三、我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车牌号为豫AF9855行车证复印件一份、车辆挂靠合同一份,证明投保车辆为原告实际所有;2机动车保险单(抄本)一份,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及被告承保范围、限额;3、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且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4、司机王爱东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保险车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5、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损估价结论书一份、评估费收据一份,证明被保险车辆受损程度及评估费用;6、郑州保福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配件清单及维修发票(含施救费用)各一份,证明车辆实际维修费用及施救费用。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车辆的评估费用过高。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修理费用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4年6月13日3时30分,王爱东驾驶原告杨永奇所有的豫AF9855重型自卸货车与白建卫驾驶的豫AR8367重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时追尾相撞,致使豫AF9855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00078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爱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白建卫无事故责任。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委托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豫AF9855重型自卸货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进行价格评估。2014年6月27日,该公司作出郑价事车鉴(2014)0473号估价鉴定书,评估结论为:该车估损总值为人民币103130元。杨永奇支付该公司评估费4700元。 豫AF9855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车损评估单、车辆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主要证据和本院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00078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作为豫AF9855重型自卸货车的投保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杨永奇的车损103130元、施救费8000元,提交有评估报告、施救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评估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的以上损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103130元、施救费8000元,共计111130元,扣除无责赔偿100元,余款为1110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永奇各项损失111030元。 二、驳回原告杨永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杨永奇负担9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新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