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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瀚飞、张淑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贾峪镇警官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唐房村路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对向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12月13日,荥阳市公安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贾峪镇警官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唐房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对向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12月13日,荥阳市公安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事故发生后秦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杨 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淑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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