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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24号 罪犯刘忠强,男,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强犯故意杀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24号

罪犯刘忠强,男,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10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11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忠强2003年11月14日中午,与李卫存、李习农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该犯与李卫存商量,将李习农灌醉,拉至开封县黄龙河边,共同将李习农推进河里,导致其溺水而亡。

罪犯刘忠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监狱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部分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系病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忠强减刑,却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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