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红梅,女,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清东,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诉人田红梅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本案由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开封县已更名为开封市祥符区,开封县人民法院已更名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祥符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07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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