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永刚,男,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宝峰,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袁永刚因与被上诉人李宝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永刚及委托代理人李传明、被上诉人李宝峰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袁永刚预交14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艺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