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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刚与李宝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永刚,男,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宝峰,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永刚,男,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宝峰,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袁永刚因与被上诉人李宝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永刚及委托代理人李传明、被上诉人李宝峰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袁永刚预交14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