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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鼓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48岁。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年8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鼓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48岁。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年8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和张某丁五家位于仙人庄乡乡政府东侧的可耕种地上用铲车和运输车非法挖沙取土。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魏某某非法占用耕地取土,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核实,被告人魏某某实际非法占用耕地17.2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为挖沙取土,以每亩3000元的价格,购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和张某丁五家承包的位于仙人庄乡乡政府东侧的可耕种地,用铲车和运输车非法挖沙取土。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魏某某非法占用耕地取土,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核实,被告人魏某某实际非法占用耕地17.2亩。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家属主动代魏某某缴纳罚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鉴定申请的批复、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仙人庄国土资源管理所证明一份、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抓获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陈某某、韩某某、耿某某、常某某、张某丁证言;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现金交款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玉宏
审 判 员  何云娣
人民陪审员  杨晓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