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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花与赵国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张玉花,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1日。 被告赵国有,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日。 原告张玉花诉被告赵国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张玉花,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1日。
被告赵国有,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日。
原告张玉花诉被告赵国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2月8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近两年来,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原、被告一生气,被告就去原告娘家闹一场,给原告带来巨大伤害,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楼房12间由被告和儿子居住,所有权归儿子,原告不再主张权利。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儿赵怡萱生于2005年,儿子赵怡凡生于2009年,现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张玉花提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玉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张玉花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玉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