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彬,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政,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彦彬因与上诉人杨文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张彦彬于2013年6月3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彦彬与杨文政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杨文政全部承担。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伊四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张彦彬、杨文政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彦彬的委托代理人宋治标,上诉人杨文政及其委托代理人申伟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四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郏文慧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