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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恒,男。 申请执行人刘武汉,男。 申请复议人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恒,男。

申请执行人刘武汉,男。

申请复议人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公司)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涧西法院)作出的(2014)涧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既是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司利益的保护。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会计凭证是会计账薄的原始依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只有和会计凭证相结合,才能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财产的使用情况及公司的收支情况。《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契合了公司法关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本院的执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涧西法院作出了(2014)涧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国旅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国旅公司称:涧西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16号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武汉查阅公司从2008年11月起的公司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判决主文明确了刘武汉的查账内容仅为“公司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并没有准予刘武汉查阅“会计凭证”的判决内容。涧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要求我公司提供会计凭证供刘武汉查阅,已经超出了判决的内容。涧西法院把会计凭证作为会计账薄的内容来执行,此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会计资料的种类,有上述四类,它们是并列的关系,不是包含关系。《会计法》第十五条也明确了会计账薄与会计凭证的关系。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涧西法院(2014)涧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该法院超出判决内容的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刘武汉依据生效的涧西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1日向涧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翌日即立案执行。该判决判令:国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准予:刘武汉查阅公司从2008年11月起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涧西法院立案后向国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等,要求国旅公司除了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外,还要提供会计凭证供刘武汉查阅。国旅公司认为,涧西法院的执行行为超出了判决确认的内容,于是提出了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涧西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国旅公司准予刘武汉查询的内容有两项: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并无会计凭证。从我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和会计资料分类来看,上述三项内容是并列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并不包含会计凭证。判决主文要求执行的内容不应包含会计凭证。因此,申请复议人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庆民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