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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府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复字第6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府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庆乐,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尚钢、张捷,河南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志光(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复字第6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府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庆乐,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尚钢、张捷,河南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志光(广),男。

申请执行人王社珍,女。

申请执行人董幸磊,男。

本院在审查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府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豆府店村委会)申请复议一案中,豆府店村委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且该村委与三位申请执行人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至同月11日,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面履行完毕,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执行完毕并制作了该案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已执行完毕,复议人所申请复议所涉及的争议已不存在。豆府店村委会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不侵害本案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利益,本院应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府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复议。

审判长  于庆民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