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刑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梁发站,男。 申请执行人:蒲新峡,女。 被执行人:蒲胜利,男。 被执行人:蒲新光,男。 被执行人:王素朋,女。 关于梁发站、蒲新峡申请执行蒲胜利、蒲新光、王素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发站、蒲新峡依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刑字第00001号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