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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宏民与洛阳市泰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70号 原告:曲宏民,男,汉族,1959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泰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70号
原告:曲宏民,男,汉族,1959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泰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长志。
委托代理人:冯俊岭,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赛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俊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紫金风景线1期1幢1单元1-801号房屋一套,总价款424623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所购房屋交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在原告的不断催促下,直至2013年5月28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2568.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3年4月,本案所涉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仅竣工验收备案表尚未办理完毕。2013年4月24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原告入住房屋并签署了入住声明。原告所陈述部分不实,望以实公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紫金风景线1幢1单元1-801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42.69平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950元,总价款420936元。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首付款320936元于签订合同时已付清,2012年8月21日,被告就原告已经缴纳的320936元首付房款开具了发票。2012年10月26日,原告以房价款420936元为计税金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契税。2014年7月22日,原告就本案所涉房屋转移面积补交契税73.74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涉案房屋剩余房款103687元的发票。
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还约定:除双方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告(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所购买的紫金风景线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根据被告提交的入住声明,2013年5月13日,原告签署入住声明,对本案所涉房产进行了验收,正式声明入住。庭审中,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仍应按照竣工日期来计算违约时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求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因被告提交有原告签署的入住声明,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计算至2013年5月13日止;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补交部分的房款是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故对原告已交付房价款的数额按照契税的计税金额认定为420936元,综上,被告共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20936元×133天×0.0002=11197元。原告在签署有入住声明的情况下,要求违约金计算至竣工之日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泰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曲宏民违约金111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艳敏
责任编辑:海舟